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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幸福路公务员小区房产权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2-08-21   浏览次数:

根据自治区住房改革和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第八次房改办会议精神,现将幸福路公务员小区集资房办理房产证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现有部分购买集资房的住户未进行清房,若你单位有未清房的住户,请尽快到自治区清房办办理清房手续并按要求缴纳补差价。

二、 对已经清房并缴纳了由自治区清房办核定的补差价的住户,我们将根据自治区清房办提供的清房名单办理幸福路公务员小区集资房房产证。

三、 根据办理集资房房产证的要求,售房单位与购房者必须签订购房协议。现将你单位集资购房人员的《幸福路公务员小区住户购房协议》一式叁份送至你单位,请督促相关人员签字后,于2012年8月31日前交回我单位办理房产证。

四、 办理幸福路公务员小区集资房房产证,应按第八次房改办会议精神,按总售房款的2%缴纳住房维修基金。凭交款回执单到聚天大厦八楼会议室换取财务收据。

缴纳维修基金的开户行:建设银行人民路支行

单位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

维修基金账号:208100003509。

附:自治区房改办《第八次房改办会议纪要》复印件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