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作为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是支持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发展国有经济保障的重要物质基础,在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随着2021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施行,对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提高国有资产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近年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新疆局)全面落实《条例》,以“七个坚持”破题开局,着力构建以资产为基础的集中统一管理体制机制,实现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高质量发展。
坚持依法管理,明确界定管理职能。2022年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分别召开专题会议,依法调整划分财政、机关事务部门资产管理职能职责,明确自治区财政厅履行资产预算管理、价值管理的职责,机关事务管理局履行实物管理、具体管理的职责并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2023年初自治区党委编办下达《关于同意调整自治区财政厅和机关事务管理局相关职责的批复》(新党编办〔2023〕11号),重新划定“三定”规定,明确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执行国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负责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物管理、具体管理,接受自治区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监查;指导监督全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受理有关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坚持法治化赋权,推动出台“一条例、三办法”。以国家机关事务法治建设创新试点为契机,首部机关事务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列入2023年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立法工作有序推进。首部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列入2023年度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规章立法计划,修订立法工作推进顺利。首部综合性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3年1月15日公布,明确集中统一管理为基本原则,并对资产集中统一管理进行专章规范。首个规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新政发〔2023〕27号,以下简称《资产办法》)于6月1日公布,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自治区财政部门对全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制定政策并实施监督管理,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坚持制度筑基,着力搭建“四梁八柱”。在明确权责关系的基础上,新疆局在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公共机构节能、后勤服务等领域1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基础上,建立健全自用、共享、调剂、出租、处置等资产盘活机制,配套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涉案物品处置办法》《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定》《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处置管理规定》共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年内计划出台资产管理、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20项配套管理制度和资产配置标准等3项地方标准,夯实资产管理立梁架柱型制度,逐步形成完善配套的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强化制度落实和监督检查。
坚持标准化赋优,健全完善标准体系。《管理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分类制定本级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并根据市场价格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变化适时动态调整。《资产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明确配置的数量、价值、等级、最低使用年限等标准。新疆局结合实际,分类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制定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清查盘点、资产管理报告、资产绩效评估、资产巡检、资产管理问责等相关规范和标准,先后制定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范》(DB 65T 4453—202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规范》(DB 65/T 4566—2022)、《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范》(DB 65/T 4632—2023)等3项涉及资产具体管理的地方标准,为机关事务管理保障服务提供了标准支撑,使机关事务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管理更加科学合理,管理服务更加精细规范,运行保障更加高效有力。2023年4月27日,自治区首个行政事业性资产综合管理地方标准《自治区机关通用资产管理规范》(DB 65/T 4651—2023)公告施行,《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配置标准》正在研制,逐步健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管理标准体系。
坚持信息化赋能,建成投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强化实化“1+1+1+1+N”新疆机关事务信息化建设总体布局和“十四五”专项规划,积极争取自治区信息化专项资金1669万元分2期开展机关事务信息化平台建设,以信息化为手段,健全基础数据库,全流程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实现与自治区财政部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地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接入实物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区实物资产管理数据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坚持把好“三关”,推进落实“全生命周期”管理。2023年,经积极争取,将以资产管理为核心内容的“提升机关事务管理保障服务质量”专项行动列入《2023年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强区暨提升行动工作要点》,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逐步建立行业质量管理新机制。新疆局充分用好出台的制度标准,发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全方位、全过程加强资产管理。强化“入口”管理,做到配置环节供给与需求信息准确,努力实现配置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衔接;强化“过程”管理,做到使用环节准确掌握使用闲置情况,解决闲置浪费与短缺不足结构性矛盾,实现高效使用;强化“出口”管理,做到处置环节依法依规,实现规范处置。
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探索建立资产共享共用机制。以国家机关事务公物仓创新试点建设为契机,推动自治区本级建立统一的政府公物仓,探索政府公物仓管理和运行新模式。《资产办法》明确: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建立自治区本级国有资产共享共同机制,组织开展共享共用工作。新疆局牵头,建立80家单位盘活资产台账,主要为房屋、土地、车辆、通用设备、家具用具、专用设备、大型仪器、软件等资产3291件(处),账面原值2.41亿元。2022年以来,制定印发《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创新试点建设工作方案》《自治区公物仓信息平台创新试点建设实施方案》,建成投用虚拟“公物仓”及3个实体仓,选取15家区直单位、3个地州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作为试点单位,实现公物仓信息网上共享,简化资产移交和调配等手续,实现网上办理,进而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同时,积极鼓励地县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建设政府公物仓,建立资产共享共用机制,有效推动资产合理流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