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指导全区机关事务管理、保障、服务和体制改革工作的职责。
(二)负责区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章制度,拟订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有关工作;负责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统一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管理;承担自治区机关及所属单位用地管理。
(四)负责自治区区级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公产房屋的建设管理,编制基建计划,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承担自治区区级领导住房的建设、维修管理;审批房屋修缮项目和分配房屋修缮经费;负责区级机关周转房的统一管理。
(五)拟订自治区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区级机关后勤管理工作和后勤服务单位的业务工作,推动机关后勤服务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六)负责自治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关节约能源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自治区区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各地州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七)组织实施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管理机关后勤工人有关技术培训、考核和技师考评工作。
(八)负责拟订自治区内宾接待工作的有关制度、规定和接待服务标准;承办来疆的副省级以上领导同志的接待服务工作;负责制定自治区副省级以上领导同志的有关生活服务标准;承办自治区重大活动和召开大型会议的接待服务工作。
(九)承担各地州市政府(行署)驻乌办事处的管理和协调工作,拟订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十)承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