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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规程
2018-02-12 来源: 

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落实目标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遵循科学合理、节俭务实、激励引导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负责考核本级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及下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推进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情况。

各公共机构负责考核所属单位节约能源资源工作。

第四条 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内容包括节约能源资源目标完成和工作措施情况。

目标完成包括能耗总量、人均能耗量、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量、人均用水量等指标变化情况。

工作措施包括工作规划计划、制度标准制定和落实,开展计量统计、监督考核、能源审计、宣传培训工作,新建项目节能管理,节能采购,节能改造,节能产品技术推广,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机制应用,资金投入,完成重点任务等。

第五条 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法。

第六条 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分为全面考评、重点考评、专项考评三种类型:

(一)全面考评,即对法定职责范围内所有管理对象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情况进行的全面考核评价;

(二)重点考评,即对重点管理对象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情况进行的考核评价;

(三)专项考评,即对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专项工作进行的考核评价。

第七条 在每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期的第一年,应当对上一个五年规划期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评;其他年度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全面考评、重点考评或者专项考评。

第八条 实施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应当制定考核实施方案,明确考核人员,确定考核评价具体内容、标准、方法和工作步骤等,开展必要的培训并对考核工作进行部署。

第九条 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按照下列流程实施:

(一)被考核对象根据考核工作部署开展自查,并上报自查报告。

(二)考核人员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交流、实地查看等方式对被考核对象自查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形成核查报告。

(三)依据自查报告、核查报告对被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结果,形成综合考核报告。

(四)向被考核对象反馈考核结果。

第十条 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结果应当在相应范围内通报。对于考核成绩突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考核成绩落后的,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并加大监督指导力度。

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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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可适当调整各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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