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精简文件简报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十条规定以及局党组八条规定,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文件,是指局机关、局属单位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本规定所称简报,是指局机关、局属单位用于反映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的具有相对固定格式和版式的简短文稿。
第四条 文件、简报应当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处理,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印制。
第二章 精简文件
第五条 控制发文数量。凡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和部署的,一律不重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已在报刊、网络等媒体全文公开发布的,不再下发纸质文件;领导同志在会议上的讲话、报告,一般不以文件形式印发;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已发至县团级的文件,不得层层转发。
第六条 严把文件规格。属于管理局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联合行文。属于机关处室、局属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处室和局属单位单独或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以管理局名义印发文件。以管理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其分工方案可以局办公室名义印发;以局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以管理局名义印发。局办公室文件是管理局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机关处室、局属单位必须执行。
第七条 合理确定发文范围。严格按照文件的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进行发送,主送机关必须是文件的主要受理机关,抄送机关必须是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文件内容的其他机关。
第八条 规范行文关系。未经管理局批准,机关处室、局属单位不得向自治区、地州市相关部门发布指令性文件,不得要求自治区、地州市相关部门报送文件。未经授权,除办公室外机关各处室不得对外正式行文。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各自行文。
第三章 规范发文字号
第九条 机关文件应当编排发文字号,不得以便函或白头形式印发正式文件。机关处室、局属单位发文字号应当规范统一、相对固定。
第十条 管理局文件主要使用新管党组、新管发、新管办发、新管函、新管办函等发文字号,机关处室和局属单位不得使用。
第四章 精简简报
第十一条 局机关、局属单位的规范性简报只确定为1种。
第十二条 局机关向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报送的简报(含参考资料和调研报告)要从严控制,尽量压缩合并。
第十三条 机关处室、局属单位拟上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简报的种类、格式及分送范围,须先报局办公室(含电子版)、经管理局批准以局机关简报予以上报,一律不得直接上报。
第十四条 已通过文件上报的工作情况,不得再以简报形式报送。
第五章 提高文件简报质量
第十五条 切实转变文风。机关文件要突出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力求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局机关向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每件一般不超过3000字(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机关处室、局属单位向管理局报送的文件、简报,每期一般不超过2000字。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工作要求明确、政策措施具体、我局具备可以直接执行条件的,直接执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文件,不再制发我局贯彻性文件。上级文件不能涵盖我局的特殊问题,需要明确具体举措的,可以制发贯彻实施意见或规定,文稿由机关业务处室、局属单位代拟,不得照抄照搬上级文件。
第十六条 规范报送程序。局机关、局属单位应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报送文件简报。报送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含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的文件必须由局主要领导签发;报送自治区、市、区、街道办事处对口业务部门的文件简报由分管局领导签发。请求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含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必须同时报送电子文本,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呈送领导同志的文件简报应通过局办公室、以局机关名义报送;有特殊要求的,由办公室指定机要秘书或授权机关处室、局属单位专人报送领导同志。
第十七条 实行退文制度。局办公室在收文过程中,对不符合行文规则、格式不规范的文件不予接收,对未履行报批程序的各类文件、简报资料不予受理。在核办文件过程中,对文稿质量不高、附件资料不全、相关程序不完备的文件,提出审核意见退回报文处室单位处理。
第十八条 加强前置审核。全局推广使用OA精灵网上办公和文件审批。以管理局名义制发的各类文件,必须经处室单位负责人把关、局办公室审核、局领导签发或再经管理局专门会议研究审议。未经局办公室审核,机关处室和局属单位不得以管理局名义制发任何文件简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