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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局政策法规处   发布日期:2022-12-12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已经局领导审定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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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提升我局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目标,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优化我区营商环境和建设法治新疆、法治政府提供强有力的机关事务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规范权力运行。按照《自治区机关事务系统区地县三级权责清单指导目录》,进一步优化和完善行政执法权力运行流程图,分类细化执法主体、权限、方式、标准、步骤、时限等具体内容,科学设定操作流程。健全调查取证、随机抽查、罚没收入管理、涉案物品管理等程序性规定,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的适用条件。

(二)履行执法职责。全面梳理执法依据,科学分解执法职权,严格依法界定和明确机构、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做到执法主体合法、执法依据明确、岗位配置科学、职责标准明晰、执法程序清楚,避免出现职权不清、责任不明、出现过错难以追究等问题。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部门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处,负责履行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行政检查、行政奖励、行政处罚三项行政执法职能。

(三)完善执法方式。行政执法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情况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情况较重的,下达整改意见书,定期通报或公示相关情况,督促整改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主体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执行涉嫌构成犯罪的,按照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严格执法程序。严格执行受案、立案登记制度,设立登记台账或表簿,严禁受案、立案不予登记或“账外设账”。执法部门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行政执法质量。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行政执法时,要按照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认真执行检查、立案、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申请强制执行通知等书面程序,不得以检查通知书替代处罚文书。发现管理对象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书面通知违法主体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案情复杂需要调查处理的,应及时上报分管局领导。执法检查应当形成询问笔录,被检查人、检查人分别在询问笔录和检查记录上签字认可。

(五)执行“三项制度”。深入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使用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按照自治区统一的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进行公示。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及时通过局门户网站、“新疆机关事务”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并同步推送至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深入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深入推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机制,报执法监督部门(政策法规处)进行审核。 

(六)推进执法信息化。执法部门要依托新疆机关事务业务专网,推行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网上运行,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结果网上查询、执法活动网上监督,增强对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全程性管理。要加强执法数据统计。执法部门要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纳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七)改进执法作风。要秉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行政执法理念,杜绝简单粗暴执法。行政执法人员在上岗执法时,依法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使用行业规定的文明用语和手势。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结合原则,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围绕行政执法重点环节开展说理式执法,提高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对机关事务行政执法的认可和满意度,防范和化解行政执法争议,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八)建强执法队伍。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人员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动态管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清理,并向社会公告。在执法活动中,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实行“亮证执法”(工作证件或其他身份证件,不得作为行政执法证件使用);未出示《行政执法证》的,属于执法程序违法,作为执法对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履行,并有权向相关政府部门投诉。建立健全局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常态化培训机制,通过举办公共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培训、业务技能培训、典型案例研讨和执法观摩等多种形式,增强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和规范执法意识,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九)强化执法监督。政策法规处负责履行局系统行政执法监督职能,要加强与机关纪委、财务(审计)处的协作配合,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的联动机制。为进一步强化内部层级监督,执法部门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的行政执法文书报送政策法规建档备案。要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程序,实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督促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规范机关事务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规范行政执法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推进力度,及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强化执法保障。执法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行政执法条件,提高行政执法装备和执法设施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加大行政执法保障力度,行政执法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三)抓好贯彻落实。执法部门要结合实际,突出工作重点、明确目标任务,研究制定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的具体措施,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政策法规处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推动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附件:1.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

      2.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3.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执法流程图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