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规定(试行)》等三个规定意见建议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规定(试行)》等三个规定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以及国家、自治区其他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的出租出借、处置行为,加强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处置管理规定》等三个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及《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31号)精神,为确保《三个规定》中规范的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及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措施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现面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欢迎通过信件、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将修改意见于2023年5月15日前反馈至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和平北路12号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邮 编:830000
联 系 人: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资产管理处
联系电话:09912381307
传 真:09912381307
电子邮箱:627266919@qq.com
附件:《自治区本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处置管
理规定》等三个规定
《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处置管理规定》等三个规定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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