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3号公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二十四条,对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作出了细化规定,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共机构在节约能源资源工作中的职责;对节能宣传培训、考核评价、能耗统计和监测分析、节能改造、节能技术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和生活垃圾分类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将“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要求贯彻到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各环节、全过程。《办法》对节能节水、绿色出行、资产资源循环利用,集中整合和集约使用办公用房、设施设备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引领公共机构持续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办法》建立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定额管理、节能评估审查、能源审计、节能监察等制度,对违规用能、超额用能建立整改和通报制度,强调全面落实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推动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将以加强《办法》的宣传贯彻执行为重点,进一步健全完善配套管理制度标准,引导各级公共机构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落实能源资源节约管理制度和措施,切实发挥示范表率作用,更好助力全社会节约能源资源和美丽新疆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