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事务管理 > 资产管理
关于开展自治区本级机关办公用房专项巡检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8-29   浏览次数:

关于开展自治区本级机关办公用房

专项巡检工作的通知

新停清发〔20182


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中央八项规定和国务院约法三章规定出台以来,自治区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积极行动,认真贯彻落实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要求,全区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仍有个别单位存在办公用房整改不到位、清理腾退不彻底、违规出租出借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摸清部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情况底数,有力、合理保障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规定和自治区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领导小组要求,决定开展自治区本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和使用情况专项巡检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巡检时间

201861—630

二、巡检范围

自治区本级51家单位(详见分组名单)及下属单位在乌鲁木齐市范围内的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培训中心、接待宾馆等。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停止有偿服务的经营性房产,国有企业在乌鲁木齐市区范围内的办公用房,位于乌鲁木齐市的其它商业写字楼。

三、巡检内容

(一)产权登记情况。检查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培训中心、接待宾馆的来源,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办理情况;是否有建设批复文件及相关建设资料;是否有购置、置换办公用房的批准文件及相关手续。

   (二)办公用房基础数据填报情况。检查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核算表、办公用房基本情况登记表、办公用房建筑平面图(2号图纸,420×297mm)和办公用房使用情况示意图填报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三)办公用房超标情况。依据自治区党委编办三定方案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检查单位办公用房面积是否超标,超标办公用房是否制定整改方案,是否按照整改方案完成整改。

(四)办公用房管理情况。对办公用房的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出借、维修改造等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五)其他相关房产情况。包括:检查自治区本级机关及下属单位内部培训中心、接待宾馆基本情况,军队和武警部队停止有偿服务的经营性房产基本情况,国有企业在乌鲁木齐市区范围内的办公用房基本情况,位于乌鲁木齐市可用作办公用房的商业写字楼基本情况等。

四、巡检方式

(一)培训阶段,201861日前完成。对被巡检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具体负责人、巡检工作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重点讲解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办公用房巡检的主要内容和相关表图填报注意事项等。

(二)自查阶段,2018615日前完成。被巡检单位按照巡检内容进行自查,按规定时间报送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自查报告和相关表图。

(三)实地巡检阶段,2018630日前完成。巡检小组按照巡检内容进行实地检查。

五、巡检分组

成立五个巡检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及巡检单位如下:

第一小组组长:刘文生(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成员:卫峄鹏(自治区财政厅)、曾磊(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马勇(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联络员,电话:18699658586

巡检单位13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林业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新疆社会科学院、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安监局

第二小组:组长:潘小丽(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成员:韩勇(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王建中(巴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杨方远(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联络员,电话:15999357577

巡检单位13家):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文化厅、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党委党史研究室、自治区党委深改办、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妇联、自治区总工会

第三小组组长:姚建军(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成员:孙文君(自治区审计厅)、彭战(阿克苏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焦新光(昌吉州机关服务中心,联络员,电话:18095979388

巡检单位13家):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办公室、自治区地震局、自治区老龄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治区扶贫办(移民局)、乌鲁木齐海关

第四小组:组长:朱永锋(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成员:施健英(自治区财政厅)、胡杨(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刘众(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联络员,电话:18290628532

巡检单位12家):自治区住建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审计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粮食局、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自治区外事(侨务)办公室

    第五小组:组长:赵文明(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成员:陈明(自治区纪委)、仲杨(乌鲁木齐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曲雷(自治区国资委)、侯百乐(自治区军民融合办)、邓国建(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联络员,电话:15299124466

巡检范围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停止有偿服务的经营性房产,国有企业在乌鲁木齐市区范围内的办公用房,位于乌鲁木齐市的其它商业写字楼。自治区本级机关需要巡检的其他单位。

六、巡检结果汇总

各巡检小组根据被巡检单位自查和实地巡检情况,统计汇总巡检结果,编制被巡检单位办公用房情况台账,报送巡检报告和巡检汇总表。

    七、工作要求

(一)各被巡检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填报相关表图和办公用房自查报告(含电子版),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18615日前报各巡检小组。

(二)对巡检工作中不按规定时间报送相关资料或瞒报、漏报、弄虚作假,拒不配合巡检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规定进行通报,同时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自治区纪委监委处理。

(三)巡检组要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真查严管,客观公正反应真实情况,对巡检中发现的问题要现场拍照取证,巡检工作结束后要向自治区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领导小组报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专项巡检报告。



                                                                  自治区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   

                                                                             办公用房领导小组             

                                              2018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