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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来源:资产管理处   发布日期:2021-09-24   浏览次数: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保障政府采购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管理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及属事业单位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或非财政性资金购买的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项目的行为。

    各处室(单位)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按规定需要采用招标方式的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三条政府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厉行节约、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廉洁自律的原则。

第二章 预算和计划管理

    各处室(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根据实际需求,全面详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8月底前报送财务(审计)处。其中,涉及固定资产购置的,经资产管理审核后报送财务(审计)处

    财务(审计)处汇总审核各处室(单位)报送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后列入局部门预算。

    各处室(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和用款计划,结合实际采购需求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送财务(审计)处。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需要进行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预算“二上数”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各处室(单位)需调整或新增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当向立项审批部门直接申请追加政府采购预算,或财务(审计)处提出申请,经财务(审计)处审核并报财政厅批复后,方可根据调整或新增预算金额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各处室(单位)需要变更采购方式或者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时一并提出申请,待财政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采购计划由各处室(单位)负责具体落实,资产管理处负责汇总并报财务(审计)处。

第三章 组织实施

    各处室(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且未办理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调整或者新增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拟定政府采购需求、制定评审标准等方面要严格执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管理政策,对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强制采购或政府优先采购。

    第十条各处室(单位)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当履行政府集中采购程序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进行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可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政府采购名录库中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并且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优先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进行采购

    第十各处室(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各处室(单位)除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50万以上的货物、服务、100万以上的工程需在采购活动开展前20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新疆分网(新疆政府采购网)采购意向公开栏目中填报采购意向公开公告并上传文本。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因各种原因推迟采购活动开展时间的,采购单位应当及时在采购意向公开中进行补充修正。

    第十各处室(单位)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当经局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专业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署名确认后签订。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有关媒体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不公告,其他内容应当公告。

    第十各处室(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货物验收单或服务类结算单

    第十各处室(单位)完成采购后,凭发票、政府采购合同和货物验收单(服务类电子结算单)等到财务(审计)处办理资金支付手续。采购固定资产的,需同时提供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入库单、领用单。采购工程类项目的,按照局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各处室(单位)不得将应当以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对于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各处室(单位)不得将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十七 工作分工及职责

    (一)各处室(单位)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局内相关管理制度,负责编制、报送本处室(单位)采购计划。每年8月31日前报送下一预算年度采购计划,11月前报送下一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指定专人负责组织采购和验收工作,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并收集整理相关采购资料报资产管理处存档。

    (二)财务(审计)处负责资金结算工作;负责汇总编报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情况统计报表,汇总审核后报送财政厅。

    (三)资产管理处负责制定完善管理局政府采购制度组织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编报年度资产报告;汇总编制全局采购计划,报局党组审定;负责采购项目的档案管理

第四章 政府采购方式及限额标准

    第十八条各处室(单位)采购项目须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相关要求,选择采购方式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自治区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按照当年《自治区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中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委托自治区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货物、服务单次或批量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单次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50万元以上未达到200万的货物、服务、工程,按年度报送政府采购预算及计划,履行政府采购流程。

    (三)单项采购金额达200万元 (不含200万元 )以上的货物、服务政府采购项目,按要求进行公开招标。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四)经定密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涉密项目按照《财政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9 39号)等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执行有关要求:

    (一)5万元以下(含)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由各处室(单位)向3家以上(含)供应商比选采购,确保采购事项价格合理、质量可靠、服务最优。

    对零星、小额,需经常采购的办公用品、耗材等,可与供货单位签订协议,协议时间原则不得超过一年,如需续签协议,采购需求单位(处室)可提出续签申请,经单位(处室)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由各处室(单位)组织采购或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三)30万元以上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采购代理机构从新疆政府采购网上选取并定期更换。

第五章  专家抽取方式与抽取比例

    第二十一条各处室(单位)应当从财政厅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组成评审小组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需求单位(处室)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需求单位(处室)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单位(处室)采购项目的评审,可以采购人身份参加采购活动。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评审专家人数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第六章 信息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处室(单位)应当依据政府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计划,于每年12月之前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报送资产管理处。

    第二十三条 资产管理处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息综合报告制度,按年度形成分析报告并通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处室(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信息。

    财务(审计)处应当按照财政预决算公开要求,公布局政府采购预算安排以及执行的总体情况。

    第二十五条各处室(单位)妥善保存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采购文件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30年。

    第二十六条资产管理处应当会同财务(审计)处、机关纪委等相关处室或者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局政府采购活动、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也可纳入局内审工作一并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机关纪委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加大党风党纪监督力度,紧盯“关键少数”,发现问题要及时提醒纠正,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对发现有违纪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必要时配合有关单位实施“一案双查”。

    采购人需要将本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招标文件抄送机关纪委备案,机关纪委根据工作安排参与开标,参与处理供应商质疑或投诉,监督全程采购活动。

    第二十八条各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应当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访惠聚”驻村工作队、驻村第一书记依照本办法执行政府采购。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