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与过程
2017年12月19日,国管局下发《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办〔2017〕615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因地制宜出台相关具体政策和标准,梳理已有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管理的政策文件并做好修改或废止工作,确保‘两个办法’能落地、可推进、易执行”。
2018年12月31日,自治区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新党办发〔2018〕66号,以下简称《自治区办法》)。由于《自治区办法》只对办公用房维修管理作了原则性规定,未对办公用房维修项目范围、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等作出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不能实施有效监管,不利于严格执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勤俭节约,过‘紧日子’”的工作要求,容易滋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亟需出台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办公用房维修管理程序,加强对办公用房维修的管理。
2019年7月31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自治区办法》,形成《维修管理暂行办法》后,在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意见建议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审计厅审核意见再次修改完善。
2019年8月25日,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张春林同志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议并原则通过《维修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会议要求,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主要内容
《维修管理暂行办法》共14条,主要明确了以下事项:一是明确办公用房维修范围。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日常维修、大中修范围作了明确。二是严格办公用房维修申请程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实施维修改造项目,须向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三是统一维修资金管理。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确定的维修项目,报自治区财政厅审定后纳入机关事务管理局部门预算。四是规范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审计与决算。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按建设工程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五是强化监督检查。明确项目实施过程中,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派驻人员进行跟踪监督,并建立办公用房维修项目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