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的必要性和依据
2018年12月31日,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以下简称《中央办法》)要求,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新党办发〔2018〕65号,以下简称《自治区办法》),对公务用车配备标准、管理使用作出新的规定,但未明确公务用车编制核定标准。自治区2011年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新党办发〔2011〕54号)明确了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核定标准,但该文件关于公车配置标准等内容与《中央办法》和《自治区办法》存在不适应、不衔接、不一致的问题,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对有关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的通知》(新机发电〔2019〕782号)要求,应清理废止。亟需出台新的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规定,作为《自治区办法》配套制度,实现以编控车、以编管车,提升公务用车保障能力,提高公务用车管理水平。
二、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自治区办法》印发后,管理局加快配套制度建设,推进《规定》的起草制订工作。一是深入开展调研,系统梳理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地(州、市)、县(市、区)和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开展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二是多次研究论证,完成初稿后,会同自治区财政、公安交通等部门反复研究讨论,并实地对自治区本级10家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及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巡检,开展座谈研究,增强《规定》的可行性和针对性。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先后征求了14个地(州、市)和自治区纪委监委及部分厅局的意见建议,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19条,采纳7条。四是进一步修改完善,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张春林常务副主席批示要求,对部分条款布局进行了调整完善,细分了章节内容,确保便于理解和执行。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六章、十三条。一是明确编制的适用范围,做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全覆盖。二是明确编制的使用管理,规定公务用车编制是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运行经费、调剂置换、报废处置、监督管理的基本依据。三是明确编制核定标准,按照车改暂缓、车管加强的工作要求,分级分类明确了领导干部用车、日常保障用车编制核定标准。四是明确编制审批管理权限,规定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工作,分级规定了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公务用车编制审批权限。五是明确监督管理要求,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擅自购置、更新、使用无编制车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