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与过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办法》(新党办发〔2018〕65号,以下简称《自治区办法》)明确规定“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确因情况特殊,按照程序审批后,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审批后,可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
目前,配备确因情况特殊车辆和配备越野车,没有明确的审批程序。根据《自治区办法》关于配备越野车和确因情况特殊配车情形“需按照程序审批”的工作要求,需从严明确配备条件,制订相关审批程序,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越野车和商务车的配备管理和使用,我处根据《自治区办法》起草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先后两次征求自治区纪委监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审计厅3单位和14个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意见建议,局政策法规处进行了合规性审查。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管理规定(送审稿)》。
二、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共12条,主要明确了以下事项:
(一)明确越野车、商务车的管理范围。明确将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备使用的越野车、商务车纳入管理范围,包括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二)明确加强对越野车、商务车配备条件。越野车配备条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性存在远距离作业,且地理交通环境复杂、气候恶劣、道路条件较差(如:山区、沙漠、戈壁、高原等),普通轿车等正常通过困难的;具有抢险、救灾、处置重大应急突发事件或侦查、办案、维稳等职责的;因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安装设施设备对内部空间有要求、普通轿车等车辆内部空间尺寸无法满足要求的;其它确实需要配备越野车的。商务车配备条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实际工作中接待、调研、考察等工作任务繁重,经常性、远距离等集体批量出行到现场、区县、乡镇基层开展公务活动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具有抢险、救灾、处置重大应急突发事件或侦查、办案、维稳等职责的;因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安装设施设备对内部空间尺寸有要求、普通轿车等车辆无法满足要求的;其他确实需要配备商务车的。
(三)规范越野车、商务车配备标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配备越野车或商务车的,须配备国产车,优先选择国产自主品牌汽车,原则上一个单位不超过1辆。配备标准为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车型。
(四)明确越野车、商务车配备审批程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申请。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地(州、市)、县(市、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申请后,报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批,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五)加强越野车、商务车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越野车、商务车必须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除特定情况外,领导干部开展公务活动不得乘坐越野车、商务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