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与过程
2017年12月19日,国管局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办〔2017〕615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因地制宜出台相关具体政策和标准,梳理已有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管理的政策文件并做好修改或废止工作,确保‘两个办法’能落地、可推进、易执行”。
2018年12月31日,自治区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新党办发〔2018〕66号,以下简称《自治区办法》)。由于《自治区办法》只对办公用房维修管理作了原则性规定,未对办公用房维修项目范围、申请条件、审批程序、资金管理等作出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不能实施有效监管,不利于严格执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勤俭节约,过‘紧日子’”的工作要求,容易滋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亟需出台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2019年7月31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自治区办法》,形成《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后,在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意见建议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审计厅审核意见再次修改完善。
2019年8月25日,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张春林同志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议并原则通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会议要求,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主要内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共8章20条,主要明确了以下事项:一是明确办公用房维修范围。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日常维修、大中修范围作了明确。二是细化职责分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建立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库,并编制维修专项资金预算;自治区财政厅审核预算,并将维修资金列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部门预算;办公用房使用单位负责组织项目施工和竣工验收。三是严格申请审批流程。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向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维修申请,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专业机构研究评审,并确定年度维修项目。四是规范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审计与决算。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按建设工程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五是强化监督检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开展维修专项资金绩效评估,编制专项资金评估报告,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