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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驻村工作队车辆备案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政策法规处   发布日期:2020-09-07   浏览次数:

一、起草背景与过程

针对当前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驻村工作队和深度贫困村第一书记配备车辆多,分布散、底数不清、管理难度大的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驻村工作队车辆管理工作,既有效保障自治区“访惠聚”工作任务需求,又防止违规配备车辆问题发生,我处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新党办发)〔201865号)起草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后,分别征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纪委监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访惠聚”办等11单位和14个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意见建议,局政策法规处进行了合规性审查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暂行规定送审稿)

 二、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11条,主要明确了以下事项:

(一)明确适用范围。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为“访惠聚”工作队和深度贫困村第一书记配备的工作用车。

(二)明确车辆备案要求。驻村工作队备案车辆不占用派驻单位公务用车编制。驻村工作队车辆原则上只能在派出单位超编制车辆中调剂解决,不得购置新车作为驻村工作队保障用车。

(三)明确车辆备案主体。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驻村工作队车辆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派驻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含下属单位)驻村工作队车辆备案登记报告,填车辆备案登记表。

(四)明确车辆备案的程序。驻村工作队车辆备案管理按照驻村工作队填报车辆信息、派驻单位审核报备、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查备案登记、备案车辆信息录入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4个步骤进行。

(五)明确备案车辆监督检查。定期开展驻村工作队车辆备案管理监督检查,检查结果纳入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巡检考核评价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