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公务用车管理处   发布日期:2021-12-01   浏览次数: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部门),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使用管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研究制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1年1月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
信息系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新党办发〔2018〕65号)等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含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是指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开发建设,通过移动互联、云资源服务、公务用车监管智能终端设备(以下简称“智能终端”)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对公务用车基础信息、使用信息、费用信息等实行在线管理,对公务用车运行状态、行驶轨迹、分布位置等进行实时采集,具有公务用车基础信息管理、业务办理、实时监督、大数据分析等功能的公务用车综合业务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第五条  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应当统一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安装智能终端。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用车,因故不能安装智能终端的,由公务用车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暂不安装智能终端。
    第六条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全区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运营维护、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公务用车使用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公务用车信息数据的更新录入,智能终端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信息系统和智能终端运转使用正常。
信息系统运营单位具体负责信息系统的运营维护、升级更新和安全管理等工作,应当及时受理、核实、解决、反馈各单位在信息系统应用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为公务用车安装智能终端,接入信息系统,处理信息系统安全风险,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做好业务培训工作。
    第七条 信息系统运营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招标确定。
    第八条  智能终端服务费,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的资费标准执行,由公务用车使用单位在年初本单位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经批准购置更新的公务用车,公务用车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注册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申报安装智能终端,接入信息系统。
    第十条  经批准报废、拍卖或调剂的公务用车,公务用车使用单位应当在批准文件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联系信息系统运营单位拆除、收回或更新智能终端。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智能终端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不得损坏智能终端、屏蔽卫星定位信号,逃避监管。出现故障应当及时向信息系统运营单位报修,同时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确保智能终端信息数据采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使用单位录入信息系统的车辆信息数据应当与报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车辆信息数据保持一致。车辆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后,未经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购买保险、维修保养、加油充电等运行维护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相关信息数据按规定及时更新至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纪检监察、财政、公安、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建立公务用车信息数据资源共享共用机制,推进信息数据资源共享、互联互通,强化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公务用车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信息系统专职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员”)。管理员应当熟练掌握信息系统工作流程和操作流程,负责USBKey的管理与使用,严禁私自毁坏、复制、转让及贩卖USBKey。
    第十六条  信息系统管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认真履行公务用车
使用管理相关规定,监督检查本单位车辆管理使用情况;
    (二)负责本单位部门、人员、车辆等档案信息的录入、维护、更新和数据统计;
    (三)设置信息系统的用户角色,配置相关人员的使用权限;
    (四)结合本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情况,通过信息系统办
理公务用车编制调整、购置更新、处置申请等业务工作,上传相关佐证资料等;
    (五)通过信息系统实时监控本单位公务用车使用及运行情况,定期统计汇总本单位车辆使用、运行等信息;
    (六)按照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审核审批职责,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及时予以批复,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并注明原因。
    (七)严格遵守网络信息安全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泄露信息系统信息数据。
    第十七条 公务用车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公务用车运行轨迹信息的保密管理,未经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
得泄露本单位公务用车运行轨迹信息。
    第十八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信息系统运营单位的安全监管,与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进行政治审查和安全检查,防范安全风险。
    第十九条 机关事务管理、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发挥信息系统监管作用。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基础信息数据更新录入、智能终端安装、车辆运行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和处理信息系统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定期通报信息系统运行情况。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党政机关信息系统的监督管理,及时受理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公务用车运行经费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及时录入、完善、更新本单位公务用车信息数据的;
    (二)未经批准,更改已录入信息系统信息数据的;
    (三)公务用车信息数据录入时存在瞒报、漏报、谎报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安装智能终端的;
    (五)私自拆除、故意损坏智能终端或出现故障不及时报修,逃避监管的;
    (六)泄露信息系统信息数据的;
    (七)私自毁坏、复制、转让及贩卖USBKey的;
    (八)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