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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1-16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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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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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241221日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3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艾尔肯·吐尼亚孜   

2024123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促进全社会节约能源资源和美丽新疆建设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以下简称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协调机制,将公共机构节能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在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引导公共机构持续优化用能结构,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公共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实施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本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普及节能降碳科学知识,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

第七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机关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和使用符合要求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实行能源资源消费分户、分区、分类、分项计量,进行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分析,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送上年度能源资源消费状况报告。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综合信息平台,对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和结果运用,并与自治区一体化数据资源服务平台对接,实现数据交换共享。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对公共机构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不得批准建设。

公共机构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应当征求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及时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抄送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优先使用节能效果显著的节能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推广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低碳能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实行集中供热的公共机构,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自行供热的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运行管理,进行用热计量、监测,对能耗高、能效低、环保排放不达标的供热系统实施节能改造。

第十二条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并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权利义务、责任等事项。

公共机构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节能服务机构的支出,列入部门预算,视同能源费用列支。能源费用预算以及支出不得超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前一年度能源费用的预算以及支出。财政部门在合同期内不核减公共机构的年度能源费用预算。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在用能、用水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资源,加强用电用水设施设备的日常巡查和定期检修,及时发现、纠正用电用水浪费行为。

第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公务用车节能管理,按照规定淘汰高能耗、高污染老旧车辆,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和集约使用,做好废旧物资循环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六条设有食堂的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强食堂管理,鼓励开展食堂绿色化改造,推广运用节能灶具、高效油烟净化等环保设备,杜绝餐饮浪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实施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纠正浪费行为。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加强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督促指导公共机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推广减量化措施。

第十八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资源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受理社会公众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本单位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在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选择能耗较高的公共机构进行重点能源审计。重点能源审计应当按照计划开展,避免重复审计。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在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的程序和内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应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531日起施行。20122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公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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