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机关运行保障工作,节约机关运行成本,促进机关高效有序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运行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时间为2024年8月16日至2024年9月15日。
联系电话:0991-2381341,0991-2391049(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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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和平北路12号自治区
机关事务管理局603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4年8月16日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障职责
第三章 保障事项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机关运行保障工作,节约机关运行成本,促进机关高效有序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机关)运行所需经费、资产、服务和能源、资源要素的统筹配置、保障支撑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机关运行保障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遵循依法保障、规范供给、安全有序、节约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总体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集中统一管理,依法依规设置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集中调配保障资源,明确保障范围,统一制度标准,促进机关运行保障规范均衡。
第五条【对各级机关的要求】各级机关应当执行机关运行保障制度和标准,加强机关运行成本和绩效管理,规范使用经费、资产、服务、能源、资源等,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六条【监督检查】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机关运行经费监督检查、办公用房巡检、公务用车督查、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及节能监察等工作,定期征求服务保障对象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的,可以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员采取约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措施,督促整改。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各级机关应当依法公开机关运行保障有关事项,接受监督。
第七条【表彰奖励】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障职责
第八条【管理体制】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自治区本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自治区机关运行保障制度、标准和集中统一管理事项指导目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机关运行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部门职责】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机关运行基本需求,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机关运行保障工作实际和财政承受能力,制定机关运行所需要的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并适时动态调整,保障服务的均等和统一。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机关服务标准和相关实物定额,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和开支标准。
第十条【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资产管理、机关运行经费、办公用房管理、公务用车管理、节约能源资源、后勤服务管理等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纳入本级政府政绩综合考核指标体系。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统计等部门建立健全机关运行成本、机关资产、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统计报告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成本统计、分析等工作,统计报告应当报送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本级人民政府。
第三章 保障事项
第十一条【经费保障】机关运行经费按照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进行管理。
机关用地规划、办公用房配置维修、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运行、后勤保障、节能改造、公务接待、信息化建设等集中统一管理事项所需的机关运行经费,应当由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机关运行实际经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的规模和占财政支出的比例。
第十二条【资产保障】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级机关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清查、绩效评价、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资产共享共用机制,结合实际建立本级公物仓。
各级机关负责本机关资产管理工作,应当建立资产管理内控制度,负责本机关资产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并接受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办公用房保障】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本级机关办公(技术业务)用房管理,盘活利用闲置办公(技术业务)用房。
各级机关可以结合实际,推动办公场所便民利用,向社会有序开放停车位、卫生间等机关公共设施,实现资源共享。
办公(技术业务)用房使用单位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使用单位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和指导。各级机关维修办公(技术业务)用房,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节约能源资源、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执行维修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十四条【机关用地保障】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加强机关土地利用,机关用地、办公(技术业务)用房权属应当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闲置低效的办公(技术业务)用房、机关用地具备条件的,应当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跨系统调剂使用,提高办公(技术业务)和国有土地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职工住房保障】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级机关政策性职工住房的统一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通过周转住房、配售型和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共有产权住房等方式,推动职工多元化住房保障。
第十六条【公务出行保障】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完善本级机关公务出行统一保障、社会化保障机制,落实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标识管理、使用登记、指定地点停放、节假日封存等措施,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能,指导监督下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各级机关应当倡导绿色低碳公务出行,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引导形成绿色出行的社会风尚。
第十七条【办公设备家具保障】各级机关应当依据资产配置标准配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具备集中办公区和公物仓统一调配条件的,可以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保障本级机关办公设备和家具。
第十八条【后勤服务保障】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确定服务项目和标准,拟定机关后勤服务指导目录,加强指导和监督,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统一组织实施集中办公区机关后勤服务。在集中办公区应当共享后勤服务资源,提高资产资源配置效率。
各级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提供或者采购后勤服务。
第十九条【公务接待服务保障】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完善公务接待制度,制定公务接待标准,指导和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接受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会议和活动服务保障】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或者配合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各级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标准,严格控制会议、培训和节会、庆典等活动的数量、规模和时长,具备条件的,可以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组织开展。
第二十一条【能源资源保障】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级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会同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规划、制度、标准并组织实施。
各级公共机构应当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坚持绿色低碳运行,倡导简约适度生活方式,在环境保护、能源节约、资源利用、社会事务管理等方面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十二条【应急保障】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保障机制,指导协调各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机关运行保障应急预案,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统筹物资调配、加强人员管控、实施应急采购、利用人民防空设施等措施,确保机关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反食品浪费】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机构反食品浪费工作的运行管理、成效评估、结果通报等制度,推进“光盘行动”。
发挥党政机关在反食品浪费工作中的引领作用,加强机关食堂和会议、培训、接待等公务活动的用餐管理,杜绝餐饮浪费。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四条【计划保障机制】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级机关运行保障年度计划,对保障事项进行合理安排和统筹规划。
机关运行保障年度计划包括机关运行保障资源配置现状、需求内容、配备使用和处置利用等内容。
需求内容包含机关运行经费、机关用地规划利用、办公用房配置维修、周转住房建设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公务接待、节能改造、后勤服务购买、通用资产配置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标准化保障机制】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机关运行保障标准化建设,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完善相关标准,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强化实施监督,提升机关运行保障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第二十六条【数字化保障机制】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数字化发展等有关部门加强机关运行保障数字化建设,统筹推进经费、资产、服务和能源等保障平台建设,推动数据融合共享,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区域、跨系统平台保障,发挥规模化集约优势,提升机关运行保障效能。
第二十七条【社会化保障机制】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社会化保障有关制度,合理确定项目和标准,推进机关运行保障供给社会化。
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应当依法依规面向市场主体择优购买;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应当按照集中采购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投诉举报】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受理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方面的投诉、举报,接到关于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以及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投诉举报,应当依法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九条【各级机关及其责任人员的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对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违规使用机关运行经费的;
(二)违法违规配置、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违法违规建设、配置、使用、维修和处置办公(技术业务)用房或者擅自改变办公(技术业务)用房使用功能的;
(四)违法违规配备、使用、处置公务用车的;
(五)超规格、超标准接待,组织公务接待禁止性活动的;
(六)超过开支范围和标准举办会议和组织活动的;
(七)违法违规使用能源资源的;
(八)违法违规调剂、租(借)用、处置公物仓资产的;
(九)在公务活动用餐、机关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其他违反本条例及机关事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概念解释】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十一条【参照执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之外的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事业单位和其他团体的机关运行保障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涉及国家秘密的机关运行保障建设项目、政府采购、资产处置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