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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自治区机关运行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政策法规处   发布日期:2025-06-24   浏览次数:

为了规范机关运行保障工作,节约机关运行成本,促进机关安全高效有序运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起草了《自治区机关运行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时间为2025年6月25日至2025年7月25日。

联系电话:0991-2381341,0991-2391049(传真)

电子邮箱:925724071@qq.com

通信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和平北路12号自治区

机关事务管理局603室


附  件:《自治区机关运行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5624


附件

自治区机关运行保障条例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产保障

第三章  经费保障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五章  资源节约

第六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运行保障工作,节约机关运行成本,促进机关安全高效有序运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新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机关)运行所需经费、资产、服务和能源等资源要素的统筹配置、保障支撑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机关运行保障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遵循依法保障、规范供给、安全有序、绿色集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集中统一、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机关运行保障体制。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机关运行保障相关职责。

各级机关应当执行机关运行保障制度和标准,做好本机关运行保障工作。

第六条【保障机制】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推进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标准化,建立健全机关运行保障标准体系,加强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机关运行保障方式、业务流程和服务模式数字化、智能化,提升机关运行保障效能。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保障社会参与机制,推进机关运行保障供给社会化。

第七条【兵地融合】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构建兵地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政策共研、标准共建、信息共享的合作交流机制,推进公务出行、资源节约、人才交流等领域的合作,为兵地融合发展提供服务保障。

第八条【表彰奖励】对在机关运行保障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资产保障

第九条【资产管理职责】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制定和组织实施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负责本机关资产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

【资产配置标准和计划】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分类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

各级机关应当根据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本机关的资产配置计划,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资产配置计划审核和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资产清查盘点及处置利用】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清理、盘点本级机关资产,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确保安全完整。资产处置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报废处置。对因技术原因需要更新、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应当通过优化在用、调剂使用、共享共用、纳入公物仓管理等方式进行资产盘活使用。

第十二条【机关用地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机关用地实行统一管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需要。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加强机关土地利用管理,推动将机关用地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第十三条【办公用房保障】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本级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维修和处置实行统一管理。各级机关的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到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将办公用房所有权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统筹机关办公需求,推动办公场所集中或者相对集中。

第十四条【办公用房使用和处置】各级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相关标准,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未经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出租出借或租用办公用房。各级机关维修办公用房,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执行维修标准和安全标准。

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使用单位房屋安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五条【办公用房资源共享】闲置办公用房应当由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可以改造为便民服务、村(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

各级机关按照“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探索向社会有序开放机关附属空间和公共设施,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六条【周转住房保障】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级机关周转住房管理,统一组织实施周转住房的筹集、调配、运营、处置和维修维护等工作。

第十七条【公务出行保障】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本级公务用车的编制、标准、购置经费、采购配备和使用、处置实行统一管理,推动建立本级机关统一保障、异地联动保障、社会化保障机制,提高公务用车运行效益和保障效率,降低运行成本。

各级机关应当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信息化平台集中管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标准,不得违法违规配备、更新、使用和处置公务用车。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第十八条【公物仓建设】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建立本级公物仓,制定本级公物仓具体管理制度,将闲置资产、低效运行资产以及经批准举办的重大会议、大型活动或者组建临时机构购置的资产等纳入公物仓统一管理,推进资产循环利用和共享共用。

各级机关新增资产配置需求应当优先配置公物仓内的资产。

第三章  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机关运行经费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执行经费开支标准,规范资金使用审批程序,严格依法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定额和标准】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实际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并适时动态调整。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制定本级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第二十一条【预算管理】各级机关应当组织制定本机关运行保障年度计划,明确机关新增资产配置、办公用房大中修、公务用车购置更新、节能改造、后勤服务购买等机关运行保障需求。运行保障年度计划经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各级机关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相关经费预算。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职责统一组织实施的机关用地规划利用、办公用房和周转住房配置及维修、公务用车购置更新、公务接待、集中办公区物业服务、公共机构节能等机关运行保障事项,相关经费纳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二十二条【社会化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适合通过社会化方式提供的,应当依法面向市场主体公开择优购买;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机关运行成本管理】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在同级统计部门的指导下,执行国家规定的机关运行成本统计调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并加强结果应用。

四章服务保障

第二十四条【后勤服务管理】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科学配置和集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推进社会化购买后勤服务工作,加强对本级机关后勤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提供或者采购后勤服务。

第二十五条【公务接待管理】县级以上公务接待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本级机关公务接待工作,会同或者配合有关部门承担本级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十六条【会议和活动管理】各级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标准,从严控制会议规模、会期,合理确定会议规格和参会人员范围、层级,不搞层层陪会。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提高会议效率。

第二十七条【因公出国(境)管理】各级机关应当执行因公出国(境)的规定,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安排与本机关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

第二十八条【保障应急】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机关运行应急保障机制,指导本级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机关运行保障应急预案。

发生突发事件时,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保障机关正常运行。

第五章  资源节约

第二十九条【节约要求】各级机关应当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工作方式,发挥机关示范引领作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

第三十条【能源资源节约】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资源消耗支出标准。

各级机关应当加强能源资源节约管理,带头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可以采取能源费用托管服务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一条【餐饮节约】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实施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

各级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食堂餐饮节约管理,规范公务活动用餐,推动开展“光盘行动”,杜绝餐饮浪费。

第三十二条【垃圾分类】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机关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加强对机关办公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和监督。

各级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行动,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六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等 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责任追究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一)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使用机关运行经费的;

(二)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配置、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设、配置、使用、维修和处置办公用房或者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的使用功能的;

(四)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配备、使用、处置公务用车的;

(五)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超规格、超标准公务接待的;

)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超出开支范围或者标准举办会议、组织活动的;

(七)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的;

)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使用能源资源的;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其他行为。

【责任追究二】在机关运行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20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