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运行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施行填补了自治区机关事务领域的地方立法空白,是新疆机关事务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标志着新疆机关运行保障工作开启了崭新篇章。
《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促进机关高效有序运行为目标,将勤俭办一切事业、“过紧日子”要求和集约节约、共享共用等理念贯彻其中,系统固化了近年来新疆机关事务管理法治建设和改革创新实践成果,健全完善了以资产管理为基础的机关事务工作高质量发展法规制度体系。
《条例》共7章35条,包括总则、资产保障、经费保障、服务保障、资源节约、监督与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厘清了相关部门在机关运行保障工作中的职责边界,规范了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资产盘活利用、机关用地和办公用房保障、机关周转住房管理、公务出行保障、机关后勤服务等管理措施,明确了经费保障、预算执行、成本统计等管理要求,并对机关能源资源节约管理、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止餐饮浪费等方面作出规范,使机关事务工作的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保障机关高效有序运行奠定了法治基础。
下一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将以《条例》颁布施行为契机,加大宣贯力度、强化培训指导,扎实推动《条例》各项规定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