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和节约型机关建设,落实评价绩效化目标管理责任制,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新党办发〔2018〕65号,以下简称“自治区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含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巡检考核,是指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考核方法和指标,对本级党政机关和下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公务用车控购、使用、处置、监督等管理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和客观评价的活动。
第五条 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巡检考核应当遵循“统一标准、客观公正、分类指导、科学合理、注重实效、激励引导”的原则。
第二章 巡检考核主体
第六条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是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巡检考核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巡检考核管理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全区公务用车巡检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地(州、市)、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巡检考核管理工作,对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巡检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公务用车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具体组织开展自查自评,接受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公务用车巡检考核要求,如实提供公务用车管理相关数据和材料。
第七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公务用车巡检考核组,定期对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情况及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情况进行巡检考核。巡检考核组具体负责拟定巡检考核方案、组织实施、撰写巡检考核报告等工作。
第八条 巡检考核组组成人员从自治区财政等参与巡检考核的部门中抽调,人员数量应视巡检考核工作的复杂程度确定。组成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掌握机关事务管理和公务用车管理相关专业知识。
(二)熟悉被考核单位的职责特点,能识别和预见该单位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具有一定工作经验,有组织管理和综合评审能力,能够解决巡检考核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
(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保守秘密。
第三章 巡检考核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公务用车巡检考核内容包括:
(一)机构设置。被考核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情况。
(二)制度建设。被考核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或本单位公务用车配套管理制度,及实施执行等情况。
(三)车辆编制。被考核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核定严格规范;建立编制登记制度,实行一车一编制,一车一档案,账实相符,账车相符等情况。
(四)车辆控购。被考核单位编制年度公务用车购置更新计划;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格执行购置标准;及时办理注册登记等情况。
(五) 车辆使用。被考核单位严格执行公务用车日常使用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公车私用、私车公养问题;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相关证照档案保存完整,管理规范;严格执行越野车和商务车使用管理规定等情况。
(六)车辆处置。被考核单位处置公务用车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具体处置工作流程规范严谨;办理登记变更或资产核销及时;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规定管理执行等情况。
(七)统计报告。被考核单位认真开展公务用车统计报告工作;编制统计报告内容完整、做到应报尽报,统计报表数据准确,上报及时等情况。
(八)信息化建设。被考核单位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完整、及时、真实、准确;网上申请、受理和审批功能使用;北斗定位终端推广应用等情况。
(九)监督问责。按照《自治区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规定,对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违规行为问责处理等情况。
第十条 公务用车巡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至89分为良好,60分至6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巡检考核的方式:
(一)抽查日常工作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对被考核单位公务用车编制、购置、使用、处置、系统建设、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进行随机抽查。
(二)核查系统数据情况。通过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调取被考核单位公务用车信息数据,掌握了解被考核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基本情况。
(三)审核梳理自查报告。对被考核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自评得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核查确认。
(四)现场巡检考核。在对日常工作、系统数据、自查报告综合调研的基础上,确定年度巡检考核单位名单,制定巡检考核方案,进行现场巡检考核。
第四章 巡检考核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巡检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查自评。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各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巡检考评评价标准进行自查自评,编制公务用车管理自查报告,并将自查报告和考评材料于每年10月20日前报送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巡检考核。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在综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印发《年度公务用车巡检考核方案》,成立巡检考核组,确定年度被巡检考核单位,对巡检考核工作做出总体安排。各巡检考核组采取听取汇报、检查台账资料、召开座谈会、实地巡检抽查等方式组织实施公务用车巡检考核,综合分析被考核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情况,提出巡检考核评定意见,编制公务用车巡检考核报告,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考核通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巡检考核组形成的巡检考核报告进行综合会审研究,确定年度巡检考核等次,于每年12月31日前印发公务用车巡检考核通报。
第五章 巡检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的公务用车巡检考核通报专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办公厅和自治区纪委监委、党委组织部。各地(州、市)公务用车巡检考核通报抄送本级党委、人民政府(行署)和纪委监委、组织部门。
第十四条 被巡检考核单位应当制定巡检考核整改方案,对巡检考核组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整改完成情况纳入下一年度公务用车巡检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公务用车巡检考核与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政府绩效考核以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巡检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十六条 公务用车巡检考核情况作为被考核单位次年公务用车更新、处置、经费预算管理的主要参考指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对本级党政机关和各县(市、区)公务用车管理情况进行巡检考核,考核结果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十八条 公务用车巡检考核评价标准,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和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实际适时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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