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时间为2022年8月19日至2022年9月20日。
联系电话:0991-2381341,0991-2391049(传真)
电子邮箱:92572407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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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务管理局603室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五章 能源资源节约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机关事务包括保障政府机关运行的经费管理、资产管理、能源资源节约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各项事务。
第三条【主要原则】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集中统一、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关事务工作的领导,明确负责本级机关事务工作的主管部门,推进本级机关事务工作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和节约利用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集中管理本部门的机关事务,明确职能任务,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五条【管理主体】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拟订并组织实施自治区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研究制定有关机关事务工作的改革方案和措施,负责自治区本级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拟订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下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信息化建设】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编制机关事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建立全区统一的机关事务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资产、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后勤服务和节能管理等信息共享。
第七条【社会化改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分类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降低运行成本,提高保障水平。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经费管理要求】本办法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完善相关经费开支标准,规范资金使用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标准制定】县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机关运行基本需求,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机关运行所需要的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并适时动态调整,保障服务的均等和统一。
机关运行实物定额主要包括机关用地、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办公设备设施、办公家具、共用设备设施以及水、电等能源资源等保障机关运行所需实物的数量、质量、技术等标准。
机关运行服务标准主要包括会议、差旅、培训、物业服务等保障机关运行所需服务的内容和等级标准。
第十条【预算编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结合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本级政府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公共机构节能降碳、公务接待、后勤服务等事务的,所需经费列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预算执行和公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并按照规定方式向社会公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和决算情况。
第十二条【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评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并将结果逐级报送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满足节能环保的要求。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规范采购行为,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发挥规模效益。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资产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机关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等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资产配置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类制定本级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并根据市场价格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变化适时动态调整。
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结合存量、控制增量、厉行节约,编制本部门资产配置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能职责,审核政府各部门资产配置计划,审核批复作为各部门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资产使用管理】政府各部门应当完善资产采购、入库登记、保管清查、领用交回等机关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定期清查盘点,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政府各部门的闲置资产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调剂使用。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当组建政府公物仓,配置资产优先通过政府公物仓调剂。
第十七条【资产处置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能职责,履行资产处置审核、审批或者备案程序。
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拍卖、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资产处置收益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资产绩效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能职责,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指标和标准,分级分类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机关用地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机关用地实行统一管理。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机关用地现状和发展需要,并征求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意见。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存量用地的统一管理。
各部门申请使用机关用地的,在选址阶段应当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取得用地批复和土地规划许可证后,将相关材料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各部门利用机关用地进行建设的,在办理规划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意见。
第二十条【机关用地确权登记】县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开展本级机关土地利用及现状核查,会同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开展机关用地确权登记,推动机关用地权属登记至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保障机关用地权益。
第二十一条【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本级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建设、权属登记、配置调剂、处置利用、维修管理、监督考核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公用房维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符合安全保密要求、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消耗为原则,严格执行维修标准。
办公用房维修包括日常维修和大中修。使用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检查和维修,所需资金通过部门预算安排。确需大中修的,由使用单位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办公用房维修项目规划,依法审批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维修项目资金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办公用房处置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置利用机关闲置办公用房,避免资源浪费。处置方式包括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拆除等,无法通过上述方式处置利用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采取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办公用房巡检管理】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和下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巡检。
第二十五条【干部职工保障性住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住建等部门负责干部职工保障性住房管理,统筹本级干部职工政策性住房资源,建立本级干部职工保障性住房信息平台,及时公布干部职工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房源信息等情况,有效保障干部职工住房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干部职工保障性住房的集中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公有住房、周转住房的移交、维修、维护、运营、调配、处置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务用车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公务用车使用,降低公务用车运行成本,有效保障公务交通出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本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负责公务用车的编制、标准、购置经费、采购配备、处置等集中统一管理,指导监督下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级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工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核定工作,并送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编制本级机关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及规定安排购置经费。购置经费使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备使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第二十九条【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落实标识化、使用登记、定点停放、节假日封存停驶等措施,建立健全公务用车运维费用单车核算、统计报告、年度绩效评价等制度。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与财政、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实现数据共享。
第三十条【公务用车处置管理】公务用车符合处置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采取调剂、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三十一条【公务用车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级和下级机关公务用车编制、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问题。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分级、分类制定本级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规定提供后勤服务,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机关后勤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级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加强对本部门后勤服务的统一管理,按照规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组织提供后勤服务,接受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在集中办公区办公的政府部门,应当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提供后勤服务,合理建设和配置后勤服务设施,共享共用后勤服务资源,不得重复建设和配置。
第三十三条【社会化改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分类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优化服务资源,降低服务成本,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机关提供专业化服务。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市场调研,结合实际,制定自治区本级政府购买后勤服务管理办法和指导性目录,并适时动态调整。
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根据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或者能力的社会服务机构承接后勤服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质量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实行后勤服务质量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后勤服务质量考评和监督检查机制,指导本级政府各部门对后勤服务质量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
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考核评价制度,对机关后勤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评价和满意度测评。评价和测评结果应当在服务场所内公示,并作为与后勤服务单位续订服务合同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五条【公务接待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务实节俭、简化礼仪的原则,按照国内公务接待规定,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机制,对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完善自治区本级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区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能源资源节约管理
第三十六条【节能降碳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降碳工作,拟订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降碳工作。
第三十七条【能耗双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公共机构能源和水资源消费总量与强度双控,开展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碳排放量核算和统计、节能监察等工作,实行能耗数据在线监测,推进能耗定额和合同能源管理,有效合理利用能源资源。
第三十八条【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统筹推进公共机构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引导公共机构推动用能结构持续优化。
各级公共机构应当积极参与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活动,主动减少碳排放,营造绿色低碳良好氛围。
第三十九条【生活垃圾分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其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绩效评价和节约型机关、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内容。
各级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按规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引导工作人员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第四十条【反食品浪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机构反食品浪费工作,制定机关绿色食堂标准,实施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将反食品浪费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绩效评价和节约型机关、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内容。
各级公共机构应当带头厉行节约,开展“光盘行动”,杜绝餐饮浪费。
第四十一条【示范创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开展节约型机关、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节水型单位、公共机构能效、水效领跑者等示范创建活动,制定完善评价标准,建立动态退出机制。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政府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在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节能降碳等机关事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十三条【职能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节能降碳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记录,记录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等。
第四十四条【举报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接受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根据职责分工,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法律指引】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作出法律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参照执行】自治区其他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拟定、制定涉及机关事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规章。
第四十七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