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以及国家、自治区其他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自治区区直单位国有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研究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宜专题会议纪要》(新政阅〔2022〕16号)要求,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起草了《自治区区直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四个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 37号)及《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31号)精神,为确保四个办法规范的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及措施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现面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欢迎通过信件、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将修改意见于2022年6月27日前反馈至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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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