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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处   发布日期:2024-07-26   浏览次数: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时间为2024727日至2024826日。

联系电话:0991-23910270991-2391049(传真)

电子邮箱:xjecpi@126.com

通信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和平北路12号自治区

机关事务管理局402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4726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三章   节能措施

章   节能监察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依据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以下简称节能)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协调机制,将公共机构节能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在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 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自治区垂直管理机构设在地(州、市)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在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宣传培训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降碳科学知识,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带动全社会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工作和生活方式。

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工作,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考核评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实施对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纳入对本级公共机构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政绩综合考核指标体系,与本级公共机构、下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责任书,责任书应当包括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及节能具体措施等内容。

具体工作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将机关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考评内容。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七条 节能规划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联络员制度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节能工作联络员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公共机构应当确定本单位节能工作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节能工作信息,按照有关规定报送节能工作情况,提出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能耗计量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督促公共机构逐步完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资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指定专人负责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资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帐,及时掌握用能情况。

办公建筑内有两个以上公共机构的,各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消费应当分别计量。公共机构的办公区和居住区相邻的,办公区和居住区的能源资源消费应当分别计量

第十条 能耗统计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利用全国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综合信息平台,加快建立全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监测体系和信息管理平台,对本级及所辖下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并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定期统计、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公共机构能源资源统计工作,真实、准确、完整统计本级及所辖下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加强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审核分析,按照规定时间向上一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送上年度能源资源消费状况报告。

公共机构应当进行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分析,按规定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送上年度能源资源消费状况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能耗定额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DB65/T4343),下达本地区公共机构年度能源资源指标,逐步推进公共机构能耗定额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建筑节能改造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等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第十三条 建筑节能改造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优先使用节能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空气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十四条 项目节能审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对公共机构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不得批准建设。节能审查实施情况应当及时抄送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能源审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章  节能措施

第十六条 绿色采购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绿色、环保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七条 房地产管理公共机构应当规范集约使用办公用房和土地,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资源,统筹调剂余缺,避免闲置浪费。

第十八条 公务出行管理公共机构应当加强公务用车节能管理,倡导绿色低碳出行,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老旧车辆,倡导公共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非机动交通工具进行公务活动。

第十九条 资产循环利用公共机构应当探索建立电器电子产品、办公家具等资产共享机制,推动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办公家具等废旧物品循环再利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二十条 节约用水公共机构应当发挥节水表率作用,建立健全节水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节水器具水效等级标准,率先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开展节水改造,积极建设节水型单位。

第二十一条 绿色办公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子政务和无纸化办公制度,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缩短会议时间,利用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降低能源消耗。

除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规定的节能措施外,公共机构还可以采取分区域分时供电及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等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室内空调温度的设置,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节能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数据中心改造公共机构应当结合实际,开展数据中心节能改造,加强在设备布局、制冷架构、空调控制等方面优化升级,探索余热回收利用,提升数据中心能效水平,鼓励创建绿色数据中心。

第二十三条 反食品浪费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加强公共机构反食品浪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反食品浪费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实施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定期开展督查和通报。

设有食堂的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制度,制定、实施防止食堂浪费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公共机构创建绿色食堂。

第二十四条垃圾分类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推进公共机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督促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公共机构应当按规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推广减量化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并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权利义务、责任等事项,合同期内不核减公共机构年度内的能源费用预算。

公共机构将节能收益按合同规定比例支付给节能服务机构的支出,列入部门预算,视同能源费用列支。

节能服务机构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提供节能服务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税收扶持、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物业节能管理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完成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第四章  节能监察

第二十七条 监察工作内容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的节能监察,监察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实施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统计和报告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实施情况;

(六)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及整改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九)办公用房配备、使用情况;

(十)公共机构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

(十一)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事项。

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察。  

第二十八条 节能监察结果运用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或者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下达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

对违法用能行为,应当责令改正,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实施公共机构节能监察的权限和程序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监督举报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受理社会公众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表彰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于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做出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一条 示范创建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推进国家绿色低碳公共机构等创建活动,开展绿色食堂、垃圾分类示范点遴选,建立动态调整和表彰、奖励机制。

第三十二条 奖励办法公共机构开展节能活动节约的费用,可以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节能奖励。具体的奖励办法,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违规处罚情形公共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送备案,或者未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的;

(二)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区、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的;  

(四)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未按照规定要求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耗状况报告的;

(五)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作出说明的;

(六)未确定本单位节能联络员,未建立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七)未按照规定开展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的;

(八)拒绝、阻碍节能监察的;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违规处罚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其他情形违规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照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生效日期本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