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党政机关带头“过紧日子”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管理,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研究修订了《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租用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时间为2024年8月17日至2024年8月28日.
联系电话:0991-2381307(传真)
电子邮箱:xjecpi@126.com
通信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和平北路12号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504室
附件:1.《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租用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