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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来源:局资产管理处   发布日期:2023-06-25   浏览次数: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新党办发〔2018〕66号)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进行了明确。但对本级党政机关占有使用的培训中心和以培训中心名义建设的宾馆、招待所写字楼、门面房、商铺、库房、公有住房、机关和事业单位用地等土地和房屋资产出租出借没有相应的配套管理制度,存在管理漏洞和政策空白。关于研究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宜专题会议纪要》(新政阅〔2022〕16号)明确“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法履行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物管理、具体管理的职责,并接受自治区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区直机关土地出租出借管理盘活用好存量资产,充分发挥国有资产效益,我局研究制定了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定》。

二、《规定》出台的依据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1号),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新党办发〔2018〕66号)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规定》出台的过程

《规定》起草参考了国管局、浙江、黑龙江、河北、宁夏等内地发达省市先进经验,结合房产出租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经反复研讨、论证、修改、完善。一是注重研究论证。我们系统梳理了自治区本级房地产管理现行政策,针对土地房屋出租出借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我们深入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开展调研,掌握基础资料。二是认真学习借鉴。通过多种渠道学习借鉴中央国家机关和内地省区好的经验和做法,草拟了《规定》初稿。三是多次征求了自治区司法厅、编办、人大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教育厅、住建厅、审计厅等60多家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对反馈的意见进行了吸收和采纳,经不断修改完善后形成了《规定》。

四、《规定》主要内容

规定24条,主要从适用范围管理职责出租出借审批流程出租出借期限、租金管理等方面加强土地房屋资产管理,既总结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做法,也有许多结合新疆实际的创新举措

第一条明确《规定》的目的意义。是为了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出租出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明确了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出租出借的内容,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土地房屋管理活动

第三条至第四条分别解释了土地房屋资产出租和出借的概念。

第五条明确了土地房屋资产出租和出借应遵循的和原则。

第六条至第七条明确了管理职责。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土地房屋资产出租出借监督管理、价值管理等工作。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具体负责土地房屋资产出租出借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土地房屋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并按规定履行土地房屋资产出租出借申报程序。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包括国资中心和受委托的区直单位)负责提出土地房屋资产出租出借申请,收集准备相关资料,承担出租出借土地房屋资产的日常管理,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受委托出租的土地房屋资产收入。

第八条和第九条明确了不得出租出借的8种情形和出租期限。区直单位土地房屋每轮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含),因承租方投入成本较大等特殊原因需要超过5年的,经审批后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明确出租审批流程。1.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主管部门提出土地房屋出租出借申请;2.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申请事项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后形成申请土地房屋资产出租报告,填报《区直单位土地房屋资产出租审批表》,并依规履行报批程序;3.审核批复。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对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主管部门提交的土地房屋出租出借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批复;4.实施公开招租。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依据批复文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公开招租,并对外发布待招租的土地房屋资产信息。

第十一条明确租金管理。土地房屋资产出租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明确协议出租方式和签订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明确了转为医疗教育、便民服务、社区活动、养老育幼等公益性用途以及因历史遗留问题或其他特殊原因不宜通过公开招租方式进行出租的土地房屋资产,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可以协议方式定向出租。

    第十三条对租赁合同进行了规定。产占有使用单位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统一使用《区直单位土地房屋资产租赁合同》。对特殊约定事项,可以根据出租事项需要补充相应条款。出租装修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装修期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装修期内租金及其他费用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与承租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租赁合同期满后,已出租土地房屋资产按本规定可以继续对外出租,原承租单位仍有承租意向的,应当在租赁合同到期前2个月提出申请。承租单位能够接受土地房屋资产新的评估底价(评估价格区间范围中间值)的前提下,可以协议方式定向出租。

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明确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主管部门需在租赁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将出租资料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规定施行前已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的土地房屋资产租赁合同,也需将出借合同或协议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十七条至第十八条明确了出租出借审批程序。同时,明确土地房屋资产不得出借给自然人或非行政事业单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单位不得用土地房屋资产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明确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和承租借用单位具体管理职责。此外,规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出租出借土地房屋资产出现突发安全隐患和使用功能丧失的,承租借用单位应当立即进行人员撤离、抢险救灾、隔离防护,并及时告知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实施紧急抢修,承租借用单位负有积极配合紧急抢修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明确土地房屋资产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更新“自治区党政机关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内容。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存在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的解释权和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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