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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政策解读
来源:局资产管理处   发布日期:2023-09-28   浏览次数:

标准》出台背景

2021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出台实施,对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资产规模持续壮大,资产配置不合理、资源失衡、苦乐不均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同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 办公家具配置标准》(新财资管〔201572号)出台时间较久,资产分类、标准依据、购置价格等均不能适应当前政策形势、市场变化和工作需要。为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行为,杜绝各单位随意购置、重复购置的现象,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财政厅共同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标准》出台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新政发〔20232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规定》(新管规〔20231号)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标准》出台过程

为切实做好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照《自治区党委编办关于同意调整自治区财政厅和机关事务管理局相关职责的批复》(新党编办〔202311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研究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宜专题会议纪要》(新政阅〔202216号)精神,在充分参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预算标准》《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限额标准》基础上,机关事务管理局利用大数据分析政采云平台价格变化情况,将市场调研结果与厅局意见建议相结合,进一步修正了相关参数。

《标准》为动态标准,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发展等因素,适时对内容作相应的调整和更新。

、主要内容

《标准》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共十二条,1927字。采用条款式,明确了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定义、配置原则、主要内容、特殊事项、超标准配置、配置要求、动态调整、参照范围、责任追究、施行日期等内容。第二部分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与家具配置标准表”,对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满足区直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的类别、实物量标准、购置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性能要求等五部分进行了规定。

1.资产名目及代码。依据国家2022年发布《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22)确定的资产类别与代码,其中通用办公设备分21项,通用办公家具分15项。

2.实物量标准。是指各单位可配置资产的最高数量限额,是指按单位编制人数及实物配置总额设置的标准。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编制数内实有人数、人员职级、内设机构数等确定。单位人数超编按照编制计算,未超编按照单位实有人数计算。实物量标准是单位购置资产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

3.购置价格上限。是指各单位可配置资产的最高经费限额,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价格并参照政府采购价确定,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最高限价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及其他四个省市《配置标准》基础上结合市场调研成果、政采云平台价格、座谈会意见等进行了适当调整。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扫描仪、一体机等信息设备及配套软件,应当执行国家信创工作要求的指导价格。

4.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按照国家2022年发布《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22)后,自治区财政厅预算一体化资产信息系统更新的折旧年限确定。

    5.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普遍性规定。



http://sgj.xinjiang.gov.cn/sgj/qtzcwj/202309/f90a24ad0d944072a8d60cc39921197c.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