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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处置管理规定》起草说明
来源:局房地产管理处   发布日期:2023-11-28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处置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效益。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我处起草了《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新党办发〔2018〕66号)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进行了明确。但对本级党政机关占有使用的培训中心和以培训中心名义建设的宾馆、招待所写字楼、门面房、商铺、库房、公有住房、机关和事业单位用地等土地和房屋资产处置没有相应的配套管理制度,存在管理漏洞和政策空白。关于研究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宜专题会议纪要》(新政阅〔2022〕16号)明确“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法履行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物管理、具体管理的职责,并接受自治区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区直机关土地处置管理,盘活用好存量资产,充分发挥国有资产效益,制定规定》确有必要。

    二、起草过程

    根据局党组安排部署,我处启动制订工作以来,参考国管局、内地发达省市先进经验,结合房产出租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经反复研讨、论证、修改、完善。一是注重研究论证。我们系统梳理了自治区本级房地产管理现行政策,针对土地房屋处置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我们深入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开展调研,掌握基础资料。二是认真学习借鉴。通过多种渠道学习借鉴中央国家机关和内地省区好的经验和做法。三是充分征求意见。我们分别征求了自治区司法厅、编办、人大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教育厅、住建厅、审计厅等60多家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对反馈的意见进行了吸收和采纳,形成了《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处置管理规定》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17条,主要从适用范围、管理职责、处置方式、处置程序等方面加强房地产管理,既总结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做法,也有许多结合新疆实际的创新举措。一是明确了处置的定义。土地房屋处置是指区直单位占有使用的培训中心和以培训中心名义建设的宾馆、招待所,写字楼、门面房、商铺、库房、公有住房、机关和事业单位用地等土地房屋产权的转移及核销的行为。二是明确了管理职责。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区直单位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监督管理、价值管理等工作。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具体负责土地房屋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等事项,并按规定履行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申报程序。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申请,收集准备相关资料,核销资产并调整账务,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房屋资产处置收入。三是明确处置方式。区直单位土地房屋处置包括调配、置换、转让、拆除、损失核销等,根据不同方式严格履行程序后进行处置。四是明确处置程序。1.调配。是指在不改变土地房屋资产性质的前提下,调配资产的行为。主要指区直单位因工作需要、撤销、合并、分立或其他情况需调配的土地房屋资产。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下达批复文件、资产划转核销、核销资产、调整账务的程序进行办理。2.置换。置换是指区直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土地房屋资产为主的等价交换或差价交换。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开展资产评估、主管部门审核、下达批复文件、资产置换、核销资产、调整账务的程序进行办理。3.转让。是指变更土地房屋资产权属并取得相应处置收入的处置行为。按照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开展资产评估、主管部门审核、下达批复文件、公开处置、核销资产、调整账务的程序进行办理。4.拆除。指对达到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房产进行拆除处置的行为。按照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开展资产评估、主管部门审核、下达批复文件、房屋拆除、核销资产、调整账务的程序进行办理。5.损失核销。是指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土地房屋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行为。五是明确处置收入。土地房屋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以及占地补偿收益,按规定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