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1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财资〔2018〕98号)及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按照于法有据、权责一致、结合实际、便于操作的原则,进一步界定财政部门指导全区整体与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具体管理实施的职能职责,形成主责明确、权责一致、相互支撑、共同推进、效果明显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新格局,确保国有资产管理边界清晰、职责明晰,更好服务和指导行政对象落实工作要求,推动形成制度完备、规范高效、监督有力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体系,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起草过程
为切实做好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照《自治区党委编办关于同意调整自治区财政厅和机关事务管理局相关职责的批复》(新党编办〔2023〕11号)精神,机关事务管理局开展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拟制工作。在2022年自治区本级各单位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单位内部多次研究讨论,于2023年2月17日召开座谈会向自治区人大办公厅、政府办公厅等9个厅局征求《规定》意见建议,4月12日向自治区各单位及局系统征求《规定》意见建议,截止4月20日共收到反馈意见建议8条,充分采纳吸收3条,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4条,详见《<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意见建议采纳情况汇总表》。在充分吸收采纳各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为确保《规定》规范的自治区本级国有资产管理措施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31号)精神,严格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要求,于5月4日在机关事务管理局门户网通知公告栏面向社会公示,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
三、主要内容
本《规定》共31条5522字(含1个附件)。第一条为目的依据,第二条为适用范围,第三条为处置定义,第四条为处置范围,第五条为处置原则,第六条为管理职责,第七条为处置要求,第八条为处置方式,第九条为处置权限,第十条为分散处置限定,第十一条定义了高校的特殊权限,第十二条明确了损失核销作为重点监督处置的权限,第十三条为科技成果处置,第十四条为特殊情形,第十五条为评估规定,第十六条为专用、特种设备处置,第十七条为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处置,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办理程序及申报材料要件,第二十四条为处置收入,第二十五条为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为督促整改,第二十七条为责任追究,第二十八条为参照范围,第二十九条为涉密资产处置,第三十条为解释单位,第三十一条为印发施行日期,附件一明确了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