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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定》起草说明
来源:局房地产管理处   发布日期:2023-11-28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出租出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处起草了《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新党办发〔2018〕66号)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进行了明确。但对本级党政机关占有使用的培训中心和以培训中心名义建设的宾馆、招待所写字楼、门面房、商铺、库房、公有住房、机关和事业单位用地等土地和房屋资产出租出借没有相应的配套管理制度,存在管理漏洞和政策空白。关于研究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宜专题会议纪要》(新政阅〔2022〕16号)明确“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法履行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物管理、具体管理的职责,并接受自治区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区直机关土地出租出借管理盘活用好存量资产,充分发挥国有资产效益,制定规定》确有必要。

    二、起草过程

    根据局党组安排部署,我处启动制订工作以来,参考国管局、内地发达省市先进经验,结合房产出租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经反复研讨、论证、修改、完善。一是注重研究论证。我们系统梳理了自治区本级房地产管理现行政策,针对土地房屋出租出借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我们深入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开展调研,掌握基础资料。二是认真学习借鉴。通过多种渠道学习借鉴中央国家机关和内地省区好的经验和做法。三是充分征求意见。我们分别征求了自治区司法厅、编办、人大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教育厅、住建厅、审计厅等60多家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对反馈的意见进行了吸收和采纳,形成了《规定》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24条,主要从适用范围管理职责出租出借审批流程出租出借期限、租金管理等方面加强土地房屋资产管理,既总结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做法,也有许多结合新疆实际的创新举措一是明确适用范围。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土地房屋管理活动二是明确了管理职责。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土地房屋资产出租出借监督管理、价值管理等工作。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具体负责土地房屋资产出租出借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土地房屋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并按规定履行土地房屋资产出租出借申报程序。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包括国资中心和受委托的区直单位)负责提出土地房屋资产出租出借申请,收集准备相关资料,承担出租出借土地房屋资产的日常管理,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受委托出租的土地房屋资产收入。三是明确了出租出借期限。区直单位土地房屋出借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含)。 区直单位土地房屋每轮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含),因承租方投入成本较大等特殊原因需要超过5年的,经审批后可适当延长四是明确出租出借审批流程。1.部门申报。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主管部门提出土地房屋出租出借申请;2.审核批复。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对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主管部门提交的土地房屋出租出借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批复。五是明确租金管理。土地房屋资产出租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