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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配置标准》起草说明
来源:局资产管理处   发布日期:2023-11-28   浏览次数:

    、起草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资产规模持续壮大,资产配置不合理、资源失衡、苦乐不均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为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行为,保障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运行,建立科学合理、有约束力的配置标准,杜绝各单位随意购置、重复购置的现象,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1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财资〔201898号)及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拟定了《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配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起草过程

    为切实做好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照《自治区党委编办关于同意调整自治区财政厅和机关事务管理局相关职责的批复》(新党编办〔202311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研究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宜专题会议纪要》(新政阅〔202216号)精神,在充分参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预算标准》》《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限额标准》的基础上,开展《标准》拟制工作。在2022年各单位反馈意见的基础上,217日召开座谈会向自治区人大办公厅、政府办公厅等9家厅局征求了意见建议;726日、81日、82日通过实地调研等方式征求了17家厅局意见建议,814日通过书面发函向各厅局单位征求意见建议,截止91日收到反馈意见8条,充分采纳吸收7条,部分采纳1条,详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意见建议汇总表》。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31号)精神,管理局严格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要求,于810日在机关事务管理局门户网通知公告栏面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截止目前未收到相关反馈意见。

    为科学出台《标准》,资产处利用政采云大数据分析采购价格变化情况,形成了以往数据参考目标价,并以此为数据基础开展市场调研,进一步修正了相关参数。《标准》为动态标准,后期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发展等因素,适时对配置标准作相应的调整和更新。

    、内容说明

    《标准》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共十二条,1927字。采用条款式,明确了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定义、配置原则、主要内容、特殊事项、超标准配置、配置要求、动态调整、参照范围、责任追究、施行日期等内容。第二部分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与家具配置标准表”,对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满足区直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的类别、实物量标准、购置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性能要求等五部分进行了规定。1.资产名目及代码。依据国家2022年发布《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22)确定的资产类别与代码,其中通用办公设备分21项,通用办公家具分15项。2、实物量标准。是指各单位可配置资产的最高数量限额,是指按单位编制人数及实物配置总额设置的标准。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编制数内实有人数、人员职级、内设机构数等确定。单位人数超编按照编制计算,未超编按照单位实有人数计算。实物量标准是单位购置资产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3、购置金额上限。是指各单位可配置资产的最高经费限额,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价格并参照政府采购价确定,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最高限价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及其他四个省市《配置标准》基础上结合市场调研成果、政采云平台价格、座谈会意见等进行了适当调整。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扫描仪、一体机等信息设备及配套软件,应当执行国家信创工作要求的指导价格。4、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按照国家2022年发布《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22)之后,自治区财政厅预算一体化资产信息系统更新的折旧年限确定。5.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普遍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