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有效盘活利用闲置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机关,形成调剂为主购置为辅的资产管理模式。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新政发〔2023〕27号)等规定,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公物仓建设作为国家提出的资产管理创新举措,是全面建设节约型机关与高效能服务型政府的有效途径,是助力数字政府建设的有效手段,是构建资产资源共享机制、促进资产绿色循环利用的重要平台载体。2022年,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国有资产盘活工作部署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开展《办法》拟制工作,其间,充分参考湖南、江苏、杭州、重庆、威海等省市公物仓管理制度体例及管理模式,通过对公物仓管理模式、范围、程序、要求等作出详细规定,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2023年8月10日,《办法》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第13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并面向全社会、各厅局征求意见1次,部分厅局范围征求意见2次,收到反馈意见18条,经认真研究采纳13条,部分采纳2条,未采纳3条,形成了《办法》。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采用章节体方式起草,共七章三十条4713字(含7个附件)。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明确了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定义、原则要求、调剂优先、经费保障、管理范围等内容;第二章为管理职责,主要明确了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责、自治区财政厅职责、国资中心职责、区直主管部门职责、区直行政事业单位职责等内容;第三章为入仓管理,主要明确了入仓要求、入仓程序、管理方式等内容;第四章为使用管理,主要明确了资产调剂、资产租(借)用、损失赔偿、租用管理、共享共用、资产退仓、资产处置等内容;第五章为信息化管理,主要明确了信息平台建设、信息化管理、信息维护等内容;第六章为监督问责,主要明确了责任追究等内容;第七章为附则,主要明确了禁止事项、涉密资产管理、解释单位、施行日期等内容。
7个附件分别为:区直单位公物仓资产入仓审批表、区直单位公物仓资产调剂审批表、区直单位公物仓资产租(借)用审批表、区直单位公物仓资产退仓审批表、公物仓资产入仓管理流程、公物仓资产调剂及租(借用)管理流程、公物仓资产退仓管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