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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驻村工作队车辆备案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公务用车管理处   发布日期:2020-07-10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公务用车管理体制,规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驻村工作队车辆管理,保障工作需要,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以下简称派驻单位)为访惠聚”和深度贫困村第一书记配备的工作用车(以下统称驻村工作队车辆)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  驻村工作队车辆实行备案登记管理。派驻车辆在本单位超编制车辆中调剂解决,不得配备购置新车。

  驻村工作队车辆备案登记管理遵循应报尽报、真实准确、分级负责、逐级上报的原则。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驻村工作队车辆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派驻单位负责编制汇总本单位(含下属单位)驻村工作队车辆备案登记报告,填车辆备案登记表,按规定报送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驻村工作队负责建立车辆管理台账,编制本工作队车辆备案登记报告,填车辆备案登记表,按规定报送派驻单位。

驻村工作队车辆备案登记管理包括编制备案登记报告和填备案登记表。

备案登记报告,主要反映本单位驻村工作队派驻及变动情况、驻村工作队车辆配备管理使用及变动情况、驻村工作队车辆运行经费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等,并对备案登记表反映的相关情况作必要分析说明。

备案登记表,主要反映驻村工作队车辆分布、配备、使用、处置以及运行经费、车辆变动等情况。

  驻村工作队车辆备案登记管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驻村工作队填报车辆信息:各派驻单位按照备案登记管理的要求,组织本单位各驻村工作队对配备使用的车辆进行核查统计,编制驻村工作队车辆备案登记报告,填车辆备案登记表,由驻村工作队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于每年1030日前报送派驻单位。

(二)派驻单位审核报备:派驻单位对驻村工作队车辆备案登记报告和备案登记表进行审核梳理、分析汇总,编制派驻单位(含下属单位)车辆备案报告填报车辆备案登记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每年1231日前将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查备案登记: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各派驻单位备案登记报告和备案登记表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备案规范的,提出整改意见,派驻单位按照要求补齐资料后,于3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备;对资料齐全、符合规范的,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备案登记。

(四)将驻村工作队车辆信息录入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驻村工作队车辆在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登记后,派驻单位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车辆信息上传至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驻村工作队车辆备案登记管理监督检查,各派驻单位是驻村工作队车辆备案登记的责任主体,对备案登记报告和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驻村工作队车辆备案登记管理情况纳入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巡检考核评价标准

  本规定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驻村工作队车辆备案登记报告(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