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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政策法规处   发布日期:2020-10-17   浏览次数:

一、起草的背景和依据

2010年,自治区财政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新财资管〔2010225号)明确“自治区财政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处置的职能部门,对单位车辆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20181231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新党办发〔201865号,以下简称《自治区办法》),明确“公务用车处置,由用车单位提出申请,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具体处置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20193月,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职能由财政部门移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后,公务用车处置管理工作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自治区财政厅2010年印发的公务用车处置管理文件与《自治区办法》存在不相适、不衔接、不一致的问题,应予以废止,亟需出台新的公务用车处置管理相关规定。

2019年上半年,我局深入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地县开展调研的基础上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完成《办法》初稿。先后征求了14个地(州、市)和部分厅局的意见建议,并反复进行修改。

2019825日,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张春林同志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议并原则通过《办法》。根据会议要求,我局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自治区办法》印发后,管理局加快配套制度建设,推进办法的起草制订工作。一是深入开展调研系统梳理公务用车处置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地(州、市)、县(市、区)和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开展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二是多次研究论证完成初稿后,会同自治区财政、公安交通等部门反复研究讨论,并实地对自治区本级10家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公务用车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巡检,开展座谈研究,增强办法的可行性和针对性。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先后征求14个地(州、市)和自治区纪委监委及部分厅局的意见建议,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14条,采纳6条。四是进一步修改完善,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张春林常务副主席批示要求,对部分条款布局进行了调整完善,细分了章节内容,确保便于理解和执行。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十九条。一是规范了公务用车处置的范围,明确了公务用车处置单位的范围、处置车辆的范围二是规范了公务用车处置要求,针对公务用车不同的处置方式,逐一明确了公务用车调剂、报废、拍卖的具体要求三是规范了公务用车处置审批流程,明确了公务用车审核审批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并抄送财政部门备案;明确了申请单位要依据公务用车处置批准文件,按规定处置公务用车,并及时调整账务。四是规范了公务用车处置收入和支出,处置收入按照自治区财政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五是规范了公务用车处置责任,明确了自治区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公务用车处置的监督管理,对公务用车处置过程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按照《自治区办法》文件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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