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处置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关于《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处置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新党办发〔2018〕66号)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进行了明确。但对本级党政机关占有使用的培训中心和以培训中心名义建设的宾馆、招待所,写字楼、门面房、商铺、库房、公有住房、机关和事业单位用地等土地和房屋资产处置没有相应的配套管理制度,存在管理漏洞和政策空白。《关于研究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宜专题会议纪要》(新政阅〔2022〕16号)明确“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法履行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物管理、具体管理的职责,并接受自治区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区直机关土地处置管理,盘活用好存量资产,充分发挥国有资产效益,我局研究制定了《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处置管理规定》。
二、《规定》出台的依据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1号),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新党办发〔2018〕6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规定》出台的过程
《规定》起草参考了国管局、浙江、黑龙江、河北、宁夏等内地发达省市先进经验,结合房产出租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经反复研讨、论证、修改、完善。一是注重研究论证。我们系统梳理了自治区本级房地产管理现行政策,针对土地房屋出租出借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我们深入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开展调研,掌握基础资料。二是认真学习借鉴。通过多种渠道学习借鉴中央国家机关和内地省区好的经验和做法,草拟了《规定》初稿。三是多次征求了自治区司法厅、编办、人大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教育厅、住建厅、审计厅等60多家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对反馈的意见进行了吸收和采纳,经不断修改完善后形成了《规定》。
四、《规定》主要内容
《规定》共十八条,主要对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的基本概念、责任部门、处置方式、履行程序、监督检查等问题进行了规定,主要明确了以下事项:
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规定》制定的目的和依据,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处置的内容和原则。
第五条至第十一条明确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的5种处置方式,包括调配、置换、转让、拆除、损失核销等资产处置程序,明确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主管单位等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明确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的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以及占地补偿收益,按规定上缴国库。同时,明确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区直单位土地房屋资产处置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存在违规情形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的参照情况、《规定》解释权和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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