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各类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处置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处置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处置管理规定》
《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处置管理规定》新管规〔2023〕3号
http://sgj.xinjiang.gov.cn/sgj/zcjd1/202308/75dfeb6f0b6c45aca5bedb5e3a36a4cd.shtml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