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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处置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来源:局资产管理处   发布日期:2023-06-25   浏览次数: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新党办发〔2018〕66号)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进行了明确。但对本级党政机关占有使用的培训中心和以培训中心名义建设的宾馆、招待所写字楼、门面房、商铺、库房、公有住房、机关和事业单位用地等土地和房屋资产处置没有相应的配套管理制度,存在管理漏洞和政策空白。关于研究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宜专题会议纪要》(新政阅〔2022〕16号)明确“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法履行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物管理、具体管理的职责,并接受自治区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区直机关土地处置管理,盘活用好存量资产,充分发挥国有资产效益,我局研究制定了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处置管理规定》。

    二、《规定》出台的依据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1号),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新党办发〔2018〕66号)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规定》出台的过程

    《规定》起草参考了国管局、浙江、黑龙江、河北、宁夏等内地发达省市先进经验,结合房产出租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经反复研讨、论证、修改、完善。一是注重研究论证。我们系统梳理了自治区本级房地产管理现行政策,针对土地房屋出租出借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我们深入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开展调研,掌握基础资料。二是认真学习借鉴。通过多种渠道学习借鉴中央国家机关和内地省区好的经验和做法,草拟了《规定》初稿。三是多次征求了自治区司法厅、编办、人大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教育厅、住建厅、审计厅等60多家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对反馈的意见进行了吸收和采纳,经不断修改完善后形成了《规定》。

    四、《规定》主要内容

    《规定》共十八条,主要对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的基本概念、责任部门、处置方式履行程序监督检查等问题进行了规定,主要明确了以下事项:

    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规定》制定的目的和依据,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处置的内容和原则。

    第五条明确了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主管部门、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职责分工。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区直单位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监督管理、价值管理等工作。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具体负责土地房屋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等事项,并按规定履行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申报程序。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申请,收集准备相关资料,土地房屋资产实物处置,核销资产并调整账务,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房屋资产处置收入。

    第六条论述了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的概念,明确应根据不同方式严格履行程序后进行处置。土地房屋资产处置包括调配、置换、转让、拆除、损失核销5种处置方式。

    第七条至第十一条分别对调配、置换、转让、拆除、损失核销5种处置方式进行了解释,并明确规定了处置程序

    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明确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的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以及占地补偿收益,按规定上缴国库。同时,明确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区直单位土地房屋资产处置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存在违规情形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的参照情况、《规定》解释权和施行日期。

    五、有关问题的说明

    1.调配是指在不改变土地房屋资产性质的前提下,调配资产的行为。主要指区直单位因工作需要、撤销、合并、分立或其他情况需调配的土地房屋资产。区直单位申请调配土地和房屋资产需由主管部门向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供申请报告、土地房屋资产有关权证复印件、土地房屋资产信息卡片及有关批文、主管部门决策会议纪要、《区直单位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等资料。

    2.置换是指区直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土地房屋资产为主的等价交换或差价交换。区直单位申请置换土地和房屋资产需由主管部门向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供置换申请报告、双方土地和房屋资产有关权证复印件、无抵押担保及无纠纷承诺、土地和房屋资产信息卡片、拟置换土地和房屋资产评估报告、有关批文、《区直单位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及主管部门决策会议纪要等资料。

    3.转让是指变更土地房屋资产权属并取得相应处置收入的处置行为。区直单位申请转让土地和房屋资产需由主管部门向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供转让申请报告,土地和房屋资产有关权证复印件、土地和房屋资产信息卡片、拟转让土地和房屋资产评估报告、有关批文、《区直单位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及主管部门决策会议纪要等资料。

    4.拆除是指对达到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房产进行拆除处置的行为。区直单位申请拆除房屋资产需由主管部门向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供拆除申请报告、土地房屋资产有关权证复印件、待拆除房屋资产信息卡片、有关批文、《区直单位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及主管部门决策会议纪要。属于危房的还需审核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结果;拆除重建的,还需审核相关批文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等资料;拆迁的还需审核相关拆迁文件等资料;涉及到文物的,需提供文物部门出具的退出文物序列、同意拆除证明等可拆除依据。

    5.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土地房屋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行为。区直单位申请核销土地和房屋资产需由主管部门向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供核销申请报告、土地房屋资产有关权证复印件、土地房屋资产信息卡片及有关批文、《区直单位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及主管部门决策会议纪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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