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2019年公共机构节能项目的通知
各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自治区各相关单位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公共机构节能环保大会精神和自治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深入挖掘公共机构节能环保潜力,现组织开展2019年公共机构节能项目征集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项目库,评选出节能效果明显、示范带动作用较强的项目申请资金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征集范围
(一)正在创建或已通过评价验收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单个或综合节能改造项目。
(二)公共机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太阳能采暖制冷应用,太阳能光伏发电应用,其他使用风能、光能等非化石能源工程。
(三)公共机构节水和生活垃圾分类综合利用项目。
(四)其他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要求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高效节能照明产品更换项目、新能源汽车推广及配套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能源审计项目)。
二、项目征集条件
纳入项目库的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目标任务和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内容及有关规定要求。
(二)项目节能量较大,实施方案可行,具有较强的示范和推广意义。
(三)项目以绩效优先为导向,实行专门的项目监督管理,能够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四)2019年项目的执行期(自项目开工至项目完工)原则上不超过1年。
(五)项目单位原则上在同一预算年度只能申报一个节能项目,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六)项目具有较为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节能项目形成的节能量可监测、可核实。
三、项目征集程序
(一)各地州市申报单位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交申报材料;自治区本级各申报单位,直接向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
(二)各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做好本地区项目征集工作,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项目申报承诺表中填报意见,并填报本地区项目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报送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将组织专家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排序,必要时进行集中答辩、现场考察,报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四)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定结果作为当年申报公共机构节能项目的重要依据。
四、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项目申报材料》(以下简称《申报材料》,详见附件2)。
(二)装订要求
1.统一采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按《申报材料》要求顺序进行排序、编制目录、页码,并装订成册。
2.正文字体为3号仿宋体,单倍行距;一级标题3号黑体,二级标题3号楷体。若申报材料中存在字迹模糊、无法辨别的内容,其责任及后果由申报单位自行承担。
3.申报材料要加盖申报单位骑缝公章,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要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提交材料包括纸质材料(一式一份)和电子文档(U盘或光盘)。
(四)申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申报项目材料,保证内容和数据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或内容、数据失实的,将不予列入项目库。
五、其他要求
各地州市填报的项目情况汇总表、各项目单位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请于2019年1月31日上午10:30前报送至我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处。
联系人:刘畅 0991-2391039
附件:1.2019年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项目情况汇总表
2.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项目申报材料编制提纲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8年12月17日